2021 酒駕處罰標準在不同省份有無差異?
2021 年酒駕處罰標準在不同省份是存在一定差異的。
比如在浙江,醉酒駕駛汽車,若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等情況,不得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無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不移送審查起訴。
在上海,認定為醉駕情節顯著輕微的,應絕對排除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認定為醉駕情節輕微的,原則上也應排除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考慮,如醉駕的時空環境、醉酒程度、犯罪態度等。
江蘇規定,在農村人員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駕駛摩托車,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過醉酒標準 20%,且未發生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僅造成自傷后果或者財產損失在 2000 元以內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湖南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 150 毫克/100 毫升以下,且沒有從重情節的,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
湖北規定,酒精含量達到 24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一般不適用緩刑;醉酒程度在 1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損害后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天津規定,酒精含量達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一般不適用緩刑;醉酒程度在 1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可以考慮免予刑事處罰。
四川規定,酒精含量達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一般不適用緩刑;醉酒程度在 130 毫克/100 毫升以下且不具有特定情形,或者醉酒程度在 150 毫克/100 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并有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呼和浩特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在特定情形下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在無特定公訴情形且公職人員酒精含量在 110mg/100ml 以下,其他人員酒精含量在 130mg/100ml 以下,且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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