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機動車違章查詢扣分標準是怎樣的?
在北京,機動車違章的扣分標準如下:
一次記 12 分的情形有: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20%以上;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
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
涂改、仿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使用失效牌證、駕駛證;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使用涂改、仿造、挪用或騙取的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
將機動車交給飲酒后的人員駕駛或指使、縱容無駕駛證或飲酒后的人員駕駛機動車;
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
一次記 6 分的情形有:
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情節嚴重;
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
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審驗不合格仍駕駛車輛;
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
駕車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車隊;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機動車夜間遇停止信號通過路口;
使用涂改、偽造、挪用、騙取的機動車通行證或其他交通管理證件;
客運機動車行駛中上下乘客,情節嚴重;
停車時影響道路暢通、妨礙交通安全,情節嚴重;
在設有站點的道路上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不按規定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情節嚴重;
駕車時使用失效的交通管理證件;
在道路上進行機動車駕駛訓練;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
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割帶掉頭、轉彎;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
發生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
發生一般事故負全部責任;
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情節一般;
機動車白天遇停止信號通過路口;
客運機動車行駛中上下乘客,情節一般;
停車時影響道路暢通、妨礙交通安全,情節一般;
在設有站點的道路上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不按規定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情節一般;
違反規定在公交專用車道內停車;
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在三環路內禁行時間、道路上行駛;
農用運輸車無牌證行駛或在三環路以內道路上行駛;
進主路的機動車或在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按規定讓行;
出主路的機動車最高時速超過 30 公里;
行經路口時左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機動車先行;
駛入實施交通管制的車道;
前方道路受阻時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
前方道路受阻時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
前方道路受阻時在人行橫道或禁止停車區內停車;
駕駛號牌不齊全或號牌字跡辨認不清的機動車;
灑水車、清掃車、道路維修車夜間在設有中心隔離或劃有中心雙黃線的道路上逆行行駛;
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掉頭;
設有禁左標志的地點掉頭;
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或不按規定開啟燈光;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
一次記 3 分的情形有:
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情節一般;
逆向行駛;
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
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
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
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
違反車速或裝載規定;
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
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
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
此外,北京限號處罰規定為:
本地車違反尾號限行規定,處 100 元罰款。
外地車未辦理進京通行證件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行駛,處 100 元罰款并記 3 分;
已辦理進京通行證件的外地載客汽車在工作日 7 時至 9 時、17 時至 20 時在五環路(含)以內道路行駛,處 100 元罰款并記 3 分;
平峰期間違反尾號限行規定,處 100 元罰款;
已辦理進京通行證件的外地載貨汽車,6 時至 24 時在六環路(含)以內道路行駛,處 100 元罰款并記 3 分。
對本市載貨汽車、黃標車、外省區市黃標車違反相關規定進入禁限區域行駛,處 100 元罰款并記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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