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貸款買車的手續里,車輛抵押登記如何辦理?
貸款買車時,車輛抵押登記的辦理流程及相關事宜如下:
法律依據: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 164 號)第三十一條,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辦理條件: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
不予辦理抵押登記的情形:
1. 機動車屬于被盜搶騙的。
2. 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3.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4. 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5. 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辦理抵押所需資料:
1. 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
2. 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原件(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備案處于有效期內的,經辦人須持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委托書辦理;備案超過有效期或由非備案經辦人前往辦理抵押登記業務的,須持營業執照原件及委托書辦理)。
3. 依法訂立的抵押合同原件。
4. 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此業務可代辦。代辦人還須提供:
1. 個人車主代辦:需攜帶代辦人身份證明原件;授權委托書(建議通過“交管 12123”APP 申請電子委托)。
2. 單位用戶辦理:需攜帶代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
辦理流程:現場辦理備齊上述所需資料,前往轄區車管所業務大廳取號、受理。抵押登記業務需要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共同申請。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溫馨提示:
1. 在機動車抵押登記期間,申請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變更登記、機動車遷出遷入、共同所有人變更或者補領、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2. 在機動車抵押登記期間申請轉讓登記的,應當由原機動車所有人、現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車輛管理所一并辦理新的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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