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交警在場的交通事故現場協議書是否合法?
沒有交警在場的交通事故現場協議書是合法的。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所以,在這些情況下,雙方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書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
但要注意,如果有以下情況不能“私了”:事故致人傷亡;雙方對事故原因和責任歸屬有爭議;和手續不全車輛發生事故;和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致公共設施毀損的事故;無證駕駛或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當事司機酒駕或藥駕;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或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
“私了”交通事故時,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查看財產損失情況;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簽訂書面賠償協議。“私了”流程要注意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拍攝能反映實際情況的現場照片,留下證據。如有人員受傷要及時送往醫院,不可在事故現場就決定是否“私了”以及怎樣“私了”。根據傷員檢查結果再判定能否“私了”,如果發現傷勢較重不要選擇“私了”,應及時報案。傷員傷勢較輕微,并且協商私了的,雙方要簽署《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其中應包括雙方當事人信息,事故描述,事故處理方法、檢查結果以及賠償金額等信息,簽字按手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但“私了”之后檢查發現傷勢較重,存在重大誤判的,可協商撤銷協議。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撤銷后,可能會出現更多的賠償。而且一般保險公司都規定,事故之后 48 小時內如果不報案,則不立案。
如果“私了”后出現爭議,當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離現場后,對事故事實或賠償問題又產生了爭議,可以要求交通隊繼續處理。但當事人必須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事故文字記錄材料,由交通隊辦案人員確定當事人責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事故證據或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交通隊辦案人員只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新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