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賠程序的時間周期通常是多久?
交通事故理賠程序的時間周期通常是比較復雜的,會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理賠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則時效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發生事故后,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交警隊做出相應記錄之日起 3 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如果車輛需要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委托時限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 3 日內委托。尸體檢驗應在死亡之日起 3 日內委托,檢驗、鑒定的時限不超過 30 日,超過 30 日的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最長不超過 60 日。
檢驗、鑒定報告自交管部門收到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 2 日內送達,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在收到結論之日起 3 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后車輛、行駛證、扣押的物品自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尸體檢驗結束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 10 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名尸的認尸啟示期限一般是 30 日。
事故認定書一般自現場調查之日起 10 日內做出,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之日起 10 日內做出,逃逸未偵破,受害方書面申請的,自接到申請后 10 日內制作認定書。
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的,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 3 日內申請復核,上級交管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 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交警隊可以扣押車輛的時間最長,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為 40 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的時間是 5 日,檢驗、鑒定應當在 30 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30 日,檢驗、鑒定完成后 5 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扣押時間 10 日。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 3 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也為 3 年。一審普通程序為 6 個月,一審簡易程序為 3 個月。
如果構成傷殘的,顱腦類傷殘治療終結后 6 個月申請傷殘鑒定,其他身體部位受傷治療終結后 3 個月申請。
上訴期自收到判決書后 15 日內,二審的審理期限普通程序 3 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自判決(調解書)生效后 2 年內,執行案件的審限自立執行案后 6 個月。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 10 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 10 日內制作調解書,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 3 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期限為 10 日。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在 48 小時內告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 10 天內向保險人提交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損失和責任劃分等的各種必要單證。
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的理賠時間在 15 到 30 天之間,一般保險公司都會在一個月內完成。如果保險公司一直拖著不理賠,可以先查明原因,聯系保險公司明確原因,還可以通過撥打銀保監會服務熱線 12378 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身權益。
最新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