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在北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這樣的。
首先得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接著要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
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并出具傷勢鑒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
公安機關會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 5 日內,一般事故 15 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 15 日后向上一級機關事故處申請重新認定。
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簽字后結案,并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現場處理時,在交警到來之前盡量固定證據,如有攝像手機或相機應當拍照留證。交警到來后要向交警講清情況,尤其是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交警制作的現場圖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如對現場圖有異議應及時提出。
對于可能馬上變化或滅失的證據可及時拍照或請路人作證言并簽名,同時留下證人的聯系方式。
現行交通法規定交警在需要對車輛鑒定等情況時才可以將車輛扣留,一旦檢測完畢就應當歸還車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認為需要扣留對方車輛以作賠償保障時,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查封對方的車輛。
對于輕微事故,交警可以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非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交警應在 10 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如果有肇事逃逸的,需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 10 日內制作認定書。需要對人員、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需在結果確定 5 日內出具認定書。如未查獲逃逸車輛,當事人需要認定書的,需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警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 10 日內出具認定書。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應當簽收,如有異議不愿意簽收的,最好也要領取一份認定書,可以作為將來的訴訟證據之一。
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期限為 10 日,如超期限則視為調解不成,交警部門不再調解。
如調解協議達成,雙方應簽名確認,當事人應據此進行賠償,并可以憑此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
下列情況下,交警部門不予調解: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交警調解不是索賠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愿由交警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索賠。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或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相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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