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的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車輛報廢的年限規定比較復雜。
私家車,包括 5 座轎車和 7 座 SUV 車型,非營運性質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行駛里程達 60 萬公里,國家引導報廢。超過 15 年且里程未達 60 萬,車輛每年年檢 2 次,檢驗不合格強制報廢。6 年內免檢,6—15 年每年檢 1 次,15 年以上每年檢 2 次,能過年檢就能上路。
出租車使用 8 年強制引導報廢。
國內皮卡強制 15 年報廢。
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強制引導報廢。
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 15 年強制引導報廢。
半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強制引導報廢。
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強制引導報廢。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
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30 年。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使用 15 年。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車使用 13 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
9 座以下(包括 9 座)的非營運車,使用期限 15 年,達報廢期限后要求繼續使用,可申請延緩報廢 10 年,第 16 年起每年定期審驗兩次,超 20 年每年審驗 4 次。
9 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期限 10 年,可申請延期 10 年,第 11 年開始每年審驗兩次,第 16 年開始每年審驗 4 次。
總質量小于或等于 1.8 噸的微型貨車,使用 8 年不準延緩報廢。
總質量大于 1.8 噸的輕型貨車及大型貨車,使用 10 年可延期 5 年,期間每年審驗兩次。
拖掛的貨車只能使用 8 年,不得延緩報廢。
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私家車報廢年限取消,最大行駛里程 60 萬公里強制報廢。非營運的小型汽車使用前六年兩年檢測一次,第七年到第十五年一年一次,十五年之后半年檢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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