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市場的反壟斷 注定打破車市現有格局
所謂壟斷,不管是“卡特爾”、“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組織形式中的哪一種,都建立在利益和利潤的基礎之上。人無利而不往,為了維護和爭取利益,每個行業(yè)或多或少總會存在一些的“霸王條約”,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壟斷。
這種“條約”式的壟斷在汽車行業(yè)的廠家、經銷商、消費者之間表現得最為明顯,通常我們稱之為縱向壟斷。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汽車總經銷商在與其經銷商授權合同中簽訂的限制其經銷商的跨區(qū)銷售、限制汽車銷售價格等的條款。
我們都知道受地域、各地經濟水平差異的影響,各種商品隨著地域的不同而出現價格差異是很自然的市場現象,而這種價格差異往往會激起消費者的異地購買欲,就比如說你是北京人,但由于上海手機市場價格便宜,從上海經銷商的手中買了一款手機,沒有人會覺得你或者經銷商觸犯了什么法律,但在汽車行業(yè)中,異地購買是不被允許的,對經銷商來說,如果進行異地銷售,將甲地的車賣到乙地,便是嚴重的違規(guī)行為,輕則罰款,重則被廠家取消經銷商授權資格;對于消費者來說,汽車生產廠商要求消費者必須提供身份證或者暫住證,買車與上牌照必須在同一城市,這樣又從消費層面進行地區(qū)限制。在國內的汽車市場,利用限制跨區(qū)銷售從而達到維持汽車銷售價格的行為比比皆是。
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的《反壟斷法》在第八條第三款中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禁止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而總經銷商的限區(qū)銷售的這種行為無疑就是一個很典型的壟斷行為,我們也希望看到隨著《反壟斷法》的不斷推進,這種壟斷格局可以被打破,消費者能夠買到更便宜的汽車,汽車市場能夠在競爭中持續(xù)健康地發(fā)展。
很多消費者在購買汽車要還價的時候會聽到“最低限價”這個詞,經銷商在銷售汽車的時候會表示給消費者的價格是廠家給出的最低價,若再低的話就要被處罰。的確,總經銷商為了能夠維持商品價格往往在給出產品指導價格后還會對各地區(qū)的經銷價格進行最低限價,規(guī)定經銷商不得超出最低限價銷售,這樣就防止了經銷商的大幅降價,但我們也知道,由于各個地區(qū)銷售水平,市場承載能力的差異,同一款車在甲地暢銷在乙地就有可能是滯銷的狀況,限制銷售區(qū)域而又限制銷售價格,這樣就使得有些經銷商出現有車沒市或有市沒車的狀況,新實施的《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經營者對交易相對人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最低限價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價格壟斷。
無論是涉嫌市場壟斷還是價格壟斷,反壟斷法的正式實施注定要打破中國汽車市場目前的格局,我們現在拭目以待相關實施細則的盡快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