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人行道上,車主被城管罰款。車主認為城管無權處罰,于是一紙訴狀將越秀城管告上了法庭。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廣州城管查處人行道上亂停車首次被起訴。日前越秀區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車主敗訴,維持了城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車主:城管查車屬于越權
今年7月21日下午3時,越秀城管大隊執法人員聯合越秀交警大隊民警巡查至越華路21號時,發現人行道上停放著一輛小轎車,執法人員于是例行對該車輛進行了拍照取證。但城管人員在現場一直沒有找到車主,于是對該車鎖定,隨后趕來的車主崔某被處以200元罰款。
按相關規定,罰款必須由當事人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廣州市罰款繳款通知書》到建設銀行各網點繳納罰款,但此次處罰不同的是,崔某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向現場執法的城管人員交納了200元罰款。今年8月4日,崔某狀告越秀城管大隊,稱城管無權查處人行道上的車輛停放,并且不能現場代收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城管人員還能不能查處人行道上的車輛亂停放,這成為法庭上原被告爭論的焦點之一。
法院:城管有權進行處罰
對此,被告稱,城管執法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城管綜合執法隊伍查處侵占人行道的權力經過《行政處罰法》授權,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排除經授權其他部門可對人行道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越秀區法院經審理此案后作出了判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條第2款規定,原告起訴認為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及人員只能是公安交通管理人員及交通警察的理由不足;而且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第4條已明確授權城管監察隊伍對擅自占用市政設施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另外越秀城管大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在原告沒有立即駛離機動車輛的情況下,對原告罰款200元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