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的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汽車報廢年限的規定比較復雜。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私家車報廢行駛里程限制為六十萬公里,6 年之內免檢,6—十五年每年檢 1 次,十五年以上每年檢 2 次,只要年檢能過就能接著上路行駛。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各不相同。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十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十二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十五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十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十二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十五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十三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十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十五年。專用校車使用十五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二十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九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十五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十五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三十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十年,集裝箱半掛車二十年,其他半掛車使用十五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十二年,其他摩托車使用十三年。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六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十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十一年。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 2 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出租車使用年限 8 年,時間到了將強制引導報廢。國內的皮卡強制 15 年報廢。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是 10 年,年限到了,強制引導報廢。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 15 年,時間到了,將強制引導報廢。半掛牽引車使用年限為 15 年,時間到了,將強制引導報廢。微型載貨汽車的使用年限為 12 年,時間到了,強制引導報廢。
車輛報廢流程是這樣的,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還有一些注意事項,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可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車。營運車轉非營運車按原營運車規定報廢。辦理機動車轉移或注銷登記后原車主滿足條件可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車輛連續三次未參加年審也會報廢,報廢車不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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