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事后報警的受理流程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事后報警的受理流程是這樣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按規定詳細記錄,在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若經調查核實確有事故發生,會予以受理并通知當事方;若無法證明有事故或不在其職責范圍,會發函告知并說明原因。
如果導致無法查明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會編制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申請復核、調解和民事訴訟的權利及時限。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或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先撤離現場再協商。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時,固定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的強制撤離,無法自行移動車輛的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然后根據證據等認定并記錄事故情況,確定當事人責任,制作認定書讓當事人簽名。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調解,記錄結果讓當事人簽名交付。有當事人對認定有異議、拒絕簽名、不同意調解等情形的不適用調解。
事后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以記錄,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應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其提供事故證據。
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搶救傷員并迅速報告。未造成人身傷亡,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可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不撤離應迅速報告。
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將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有人員受傷要立即搶救并撥打 120 急救電話。
在高速公路或市內道路,都應打開雙閃提醒后車,有行車記錄儀的按下“記錄”按鍵。受損不大且責任清晰應拍攝現場圖片后移車,受損嚴重無法移動要在 150 米外設置三角警示標志等待交警與救援。
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要立即報警搶救傷員,目擊者或知情人員應向公安機關舉報,查證屬實會有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