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報廢標準是怎樣制定的?
機動車報廢標準主要從使用年限、行駛里程、車輛狀況、環保要求等方面制定。
使用年限方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30 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使用 15 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車使用 13 年。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行駛里程方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租賃載客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公交客運汽車行駛 40 萬千米;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80 萬千米;專用校車行駛 40 萬千米;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微型載貨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 70 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 40 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 30 萬千米;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 50 萬千米;正三輪摩托車行駛 10 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 12 萬千米。
車輛狀況方面,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強制報廢。此外,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也需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