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機動車的報廢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不同類型機動車的報廢年限規定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
其它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
具備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30 年。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使用 15 年。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 12 年,其它摩托車使用 13 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其中小、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轎車的行駛里程規定是 60 萬公里;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里程為 50 萬公里。
載貨類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年限為 9 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年限為 20 年;危化品運輸半掛車使用年限規定為 10 年;其它半掛車使用年限為 15 年;全掛車使用年限為 10 年。
值得注意的是,當車輛達到報廢規定的使用年限時,采取的是強制報廢。當車輛行駛里程達到報廢規定時,采取的是引導報廢,不強制,可以報廢,也可以不報廢,只要車輛能通過年檢,那么還能繼續使用。
對于既規定了報廢年限、又規定了行駛里程的車型,如果報廢年限到了即強制報廢,如果報廢里程到了,則可以繼續申請檢驗,如果通過也能繼續使用。
即使車輛沒達到規定的年限和行駛里程,如果出現脫審 3 年及以上、連續三個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無法達到機動車安全標準和排放標準的情形,也是會被強制報廢的。
車輛報廢程序:
1. 帶證件到解體廠,車主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解體廠業務部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
2. 核發汽車報廢通知,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 將車輛送正規拆解廠,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 拍照五大總成解體,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割斷。
5. 持解體照片辦理報廢登記,車主持《變更表》、《XX 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6. 申領補貼,符合各省市地方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標準的車主,攜帶相關材料,到各市政務服務中心商務局窗口進行申請。
根據車牌終身制,擁有 3 年以上的機動車牌,報廢車輛原車牌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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