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流程是怎樣的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流程主要有以下這些。
首先,接 122 指令后,值班民警會立即趕赴現場。他們會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并收集證據,爭取盡快恢復交通。
如果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會馬上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現場圖繪制好后,勘察員、繪圖員要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也要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法簽字的,要有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沒有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要記錄在案。
要是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追緝,還可能向有關地區發協查通報。
因檢驗鑒定需要,可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期限一般為 20 日,需要延期的經批準能延長 20 日。民警還會詢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采集、提取現場的痕跡、物證。
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 15 日內,能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 30 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15 日內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 30 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然后是責任認定,交通事故有輕微、一般、重大、特大事故的等級劃分,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不同時限作出,輕微事故 5 日,一般事故 15 日,重、特大事故 20 日。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 15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接著是處罰,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等,有逃逸、破壞偽造現場等行為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最后是賠償調解,調解期限為 30 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 15 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從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規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制作調解書生效。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制作調解終結書。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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